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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我想说明的两个问题

[讨论]我想说明的两个问题

关于昨天的事,我的第一反应是承认错误。

http://nanhubbs.com/bbs/dispbbs.asp?boardID=2&ID=7731&page=1
现在,我想说明一下问题。

第一,是关于转照片的事。你们无非是看到民大论坛上无名剑的帖子

(我知道虫子上有很多也在民大论坛上混,我还没有蠢到那种地步)

。我想说明下真实情况,那照片是骆清幽拍的。至于为什么是无名剑

传上去的,骆清幽告诉过我是他半开玩笑半强迫地抢走的。所以说,

照片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骆清幽的吧。你们怎么知道我没有征得当事

人同意?我告诉过骆清幽,她不但不介意,而且非常乐意。哪个不希

望自己的作品到处宣扬呢?不过,既然已经传到网上了,那就算是一

种公共的东西了,和雅虎、网易上的图片有什么区别?至于说什么法

律问题,侵权问题,我不知道从何说起。侵谁的权啊?骆清幽?她自

己说“怎么会?”无名剑,他也是传的别人的,没有发言权。莫非是

照片上人的权?无稽之谈。我想我跟无名剑的性质应该是一样的,无

非想把节目自身的风采展现出来,只不过,我晚了一些。说到涉及法

律问题,我觉得真是搞笑。如果我把集体外出的照片(也不是我拍的

)也传到网上,那又如何?而我的同学也把那照片传到不同的地方,

那是不是也有侵权呢?也要负法律责任呢?不过,我没有注明非原创

的确是我的疏忽。不过还特别强调转自民大论坛,恕我不能接受。我

还从很多大网站转了东西,是不是也要注明:转自**网站呢?而且,

我这照片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转。

第二,是关于我编辑别人帖子的事情。我是想让大家更方便看图片而

已。编辑之后,我马上就跟了一帖说“楼主表介意。”你们可以看时

间差。刚发完出来,发现帖子已经申请沉低(编不编辑效果已经一样

咯),而且图片也删了,这跟我无关吧。如果是因为我编辑而出的问

题,我在此道歉。

我发此帖不是为了辩解,只是想说明一下问题。

最后,在此感谢几位斑竹的指教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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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了……

上课……转帖要著名

其他回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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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简单一点说,就是转帖要说明。不管转的是不是那个人的原创,这样写明“转帖”,也是对作者或者原作者的尊重。

就是这样。

其他基本都是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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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看来意识到网络侵权的问题了,但是没有深究

楼主说的情况侵犯的不是骆清幽照片的所有权,而是侵犯了她的著作权,能认识到这一点很好,所以我们提倡要争取著作者同意

至于无名剑,就算他没有侵犯著作权,但也可能侵犯了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权.不过在网络上面,肖像权往往是被忽略了的

虫子论坛的"个性展示"就是典型的侵权大户.所以这个倒也没什么追究的必要,因此我们更注重保障著作权

一来从法律上讲,转载他人著作要获得同意,二来从人情上讲,标注出处和著作者(不是署名者),更是对该人的一种尊重

就是这样,这是很基本的问题.

我并没有批评楼主的意思,现在确也没有批评的资格,只是告诉楼主,这样想很好,不过答案似乎出了些偏差.

以后也希望楼主继续保持这样认真的态度进行工作,这样的斑竹是难得的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うち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如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滅せぬ者のあるべき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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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溅出来活动了啊????没闷掉?
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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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我不知道。解释下第一个问题。

没有调查究竟有没有争得照片所有人的确是我的失职。这点我向楼主道歉。

但是我只是想提醒几点:

第一,我们至少要做的就是[转贴]2字,这也是最低限度。如果没有加,就可能造成一个误会,照片所有人的误解(这点楼主解释了就不说什么了),还有就是水友的误会,或者是作者的朋友等人造成的各种误会(包括班主觉得此贴精华可能造成的加精等情况。)

第二:特别注明“转自民大论坛”。的确,比如我个人,平常从各大网站转贴的时候往往标明[转贴]但是,在校内媒体的时候我就往往注明“转自民大新闻网”“转自民大论坛”。因为这些机构比其他大网站与我们的交集比较大,就更要注意一下。(比如会不会有民大论坛的fans在这里看到就说虫子上的人老盗窃民大论坛的好贴?)这只是一个例子,并不代表什么绝对情况。只是就事论事,楼主现在是版主,更应该注意到这一点。

最后花絮一句。对工作的不明白之处可以短信或者到版主议事板块进行讯问,可能会效果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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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花絮一句:to 一x。

公共场合中的人物被拍照,如果不用于商业用途或者不被恶意侵犯(比如注加一些有可能造成误会或不良影响的解释)是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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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像权,比较重要的是有没有作为商业用途或者有没有损害照片中人物的行为。。。。。。

我们是谁的影子?gglcc.blogbu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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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我会虚心接受大家意见的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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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能快快成长起来吧……

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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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除了爱你...我想不出能使我继续活著的理由.....女人为了爱情,付出了性;男人为了性,付出了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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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至尊飞侠在2006-11-1 21:15:00的发言:

关于肖像权,比较重要的是有没有作为商业用途或者有没有损害照片中人物的行为。。。。。。

根据最新的解释,商业用途和损害行为一说被忽略了,也就是说,即使不具备这两个要件,同样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

但是萧扬说的公共场合,这个是没有问题不构成侵害的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うち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如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滅せぬ者のあるべき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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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箫扬冬雪在2006-11-1 18:44:00的发言:

再来花絮一句:to 一x。

公共场合中的人物被拍照,如果不用于商业用途或者不被恶意侵犯(比如注加一些有可能造成误会或不良影响的解释)是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

同楼上的发言...小伙子,多看法制节目吧....要知道一个法律条文平均有73中不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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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这真没有深究过。。。吸取教训。。。获取知识的途径现在越来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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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侵权倒谈不上,但是,如果不是原创的话,为避免日后纠纷,最好注明是转帖(这是由你的所在的版块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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