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爪机司考党】韩友谊2010 年刑法分则授课提纲/应该叫课件吧大概
方便我晚上睡不着了看看,嘿嘿。。罪刑各论
第一章 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一、罪状和法定刑
(一)罪状
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 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在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中,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 构成要件要素,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发生重大事故”。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没有典型 的空白罪状。
5、混合罪状:有些分则条文采取了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可称之为混合罪状。
(二)罪名
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可以分为: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根据具体罪名
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
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
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
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 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的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此种情况在 刑法中属于绝对少数,仅第 121 条、239 条、240 条、317 条第 2 款、383 条第 1 款第 2 项中 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 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在我国现行刑法里面不存在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 最低刑。我国刑法中采取了规定最高限度、规定最低限度、规定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规定 两种以上主刑或者附加刑的四种方式。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模式是我国刑法分则法定刑规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 准升降。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一)注意规定
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
的规定。
(二)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即“有意将明知为
不同者,等同视之。”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间谍罪
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 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间谍的行为,即使不出现 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但是行为本身要具有危险性。
此罪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此处的情报指必须和国家安全有关系,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境 外包括国外,与我国是否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1、客观构成要件
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放火罪是危险犯,其既遂标准采取对
象物独立燃烧说,即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具体侵 害结果。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对重伤、死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放火罪的
实害犯。
2、主观构成要件
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此罪仅仅是刑法第 114 条和 115 条的“兜底”,即“其他方法”必须是与放火、爆 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
2、如果能够用其他的罪名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此罪名。如劫持火车的,可以认定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的,可以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当然盗窃生活小区井盖的,还 是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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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恐怖组织,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不特定他人的生命、身体、 自由和财产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组织。组织,指组建恐怖组织; 领导,指策划、指挥恐怖组织的具体活动;参加,指加入恐怖组织,成为其一员。
2、犯本罪并且实施杀人、绑架、强奸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二)劫持航空器罪
1、航空器必须正在使用中。指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 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 24 小时为止,属于“使用中”的航空器。
2、航空器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 空器)。虽然国家航空器内一般人员较少,但是劫持行为不仅危及航空器内的人员安全,也 会危及地面的公共安全。
3、劫持,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控制航空器。此处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式, 应达到足以抑制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
三、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盗窃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将上述物质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抢夺指 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上述物质的行为。至于他人的占有是否合法,不影响本罪的成 立,即在“黑吃黑”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此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了 盗窃、抢夺行为,上述物质发生占有的转移,此罪便既遂。
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罪。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诈骗罪和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 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在实施窃取、抢夺行为时,对犯罪对象有明确的认识。 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一般物品实施盗窃,实际上窃取了枪支、弹药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 情况,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而不能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后非法持有 的,另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非法持有”和“私藏”的区别: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持枪资格)地持有 枪支、弹药,包括非法为他人保管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 在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法法律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四、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件
(1)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水路和公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 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本罪主体是参与公共交通的人员,包括机动车的驾驶者、乘客、行人,单位主管
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 立本罪。
2、 “逃逸”的性质
(1)行为人交通肇事重伤 1 人并承担主要责任,此时行为人逃逸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此处的“逃逸”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
(2)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如造成 1 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的,此时行为人的“逃 逸”是法定刑升格条件,属于量刑情节。
(3)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被害人身受重伤,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导 致被害人得不到即使救助死亡的,此处的“逃逸”成为适用该罪最高刑度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是量刑情节。
3、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理
(1)酒后驾车,属于严重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行为人对于自己酒后的状态有 认识,而仍然驾驶车辆,属于故意违法。但本身不是刑法调整的对象。
(2)如果行为人酒后,并没有危险驾驶,如严重超速、超载、乱闯信号灯、逆行等, 则行为人对于酒后驾驶虽是故意,却对其他人以及自己的生命安全并没有毫无眷顾地放弃责 任。此时若出现致人死伤的结果,由于行为人对于最终法益受到侵害是过失,只能按照交通 肇事罪处理。
(3)如果行为人酒后,从事危险驾驶的行为,则此时行为人毫无眷顾地放弃了对别人 生命的责任,也毫无眷顾地放弃了对自己生命的责任。则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判断,就属 于故意的范畴。此时,对行为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
此处的核心不在于酒后驾驶,而在于危险驾驶。即使行为人没有喝酒,在道路上从事 危险驾驶的,也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者认为“逃逸”是故意指引下的行为,肇事者与指使者就“逃逸”形成共同故意。 则指使者是“逃逸”的教唆犯,肇事者是“逃逸”的实行犯,就“逃逸”形成共同犯罪。
罪名 行为 主观方面 存否共犯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1、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厂矿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 人员。即使企业本身非法,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非法开采煤矿的从业人员也可以成为本 罪主体。
2、成立本罪的核心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果遵守了安全管理规定,仍然发生事故的, 在刑法上属于技术事故而非责任事故。
3、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其他罪的区别:
(1)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具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在生产、作 业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前 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前者是业务过失,后者是普通过失。
(2)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一般容易区别,但对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 事故案件有时难以认定。对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 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 事故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3)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安全设施不合格的犯 罪,如果行为人胡乱操作,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是因为安全设 施如安全帽或机器不合格,则要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的关系,优先适用危险物品肇事
罪欲杀丁,便雇请乙杀丁,预先交付 10 万元给乙,约定事后之后再给 10 万元。乙 随后又雇请丙杀丁,预先交付 5 万元给丙,约定事后之后再给 5 万,丙同意,但丙几次都没
有成功。甲见很长时间都没有成功,便对乙说:“杀不了算了,将钱退给我。”乙说:“再
等几天。”乙随后催促丙,丙于某日夜将一车炸药送往丁的住宅旁,然后引爆。恰逢此时, 丁外出,但丁的妻子与女儿被炸死,另外还造成多人受伤,财产损失 200 余万元。如何认定 和处理本案?
2、甲乙丙三人,深夜以老鼠药使他人饲养的棉羊中毒后,将羊拉回住处,屠宰后在本 地销售羊肉,将羊皮卖给收购站。甲等三人毒死并盗走中毒绵皮 29 只,价值达 12000 余元。
甲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3、赵某大肆盗窃马路上的井盖,致使 3 人落入井中,其中 2 人重伤,1 人死亡。赵某 的行为构成何罪?
4、2001 年 11 月 23 日,高某(个体客运司机)驾驶大客车在柏油路上行驶时,迎面驶 来一辆载客三轮车,高某早就对三轮车营运和自己抢生意心中有气,就产生了“挤”一下三 轮车的念头。于是高某开车占了三轮车的车道,三轮车司机赵某见道路被大客车强占,慌忙 减速,在将车停向路边时翻进林带,车上5名乘客均轻度擦伤。高某看到三轮车翻下林带后 又回到自己的路面上继续行驶。不久又遇见了第二辆三轮车,高某使用同样方法继续驾车占 道,三轮车司机杨某躲避不及,二车在路中间相撞,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三死一伤的重大事故。
5、某公安派出所几名民警进入某村抓捕犯人时,早有防备的余某便按事先与村民的约 定敲锣。听到锣声后,村民们蜂拥而至,阻挠民警执行公务。在双方冲突中,民警乐某的手
枪及弹药被村民熊某抢去丢掉,三名民警被村民李某等人捆绑殴打,多名民警受伤。熊某的
行为是否成立抢劫枪支、弹药罪?
6、甲驾驶车辆时违章导致乙昏迷不醒。甲下车后观察乙,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逃避 刑事责任,甲将乙搬到自己的车上,行驶 20 余公里后,将乙沉入水中。后查明,乙系溺水 死亡。甲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共有 9 个罪名,其中有一个数额犯、一个抽象危险 犯、三个具体危险犯,四个实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 8 个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 系,依法采取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处理原则。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作为其构成要件的销 售金额应当包括因签订合同而即将获得的销售金额(或销售合同上规定的货款)。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 140 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按照 此罪未遂处理。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实行 数罪并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1、假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本罪属于危险犯,但是就本罪而言,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不一定取决于 是否已经销售假药,只要生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的状态,就应认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成立此罪的结果加重犯。 “严重危害”指造成轻 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人身健 康的具体危险,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不要求以营利或者牟利为目的,即使赔本出售,
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有毒和有害的物质,是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患的物质。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
二、走 私 罪
(一)关于走私罪的十个罪名
1、走私罪根据走私对象不同所触犯的罪名也不一样。如果走私的是武器弹药,构成走 私武器、弹药罪;如果走私核材料,构成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黄
金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私文物的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等。
2、注意第 151 条第 2 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中,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 私犯罪中的走私行为有所不同,其仅限于打击非法出口的行为,而不包括入口(进口)的行为。 十个走私罪中有七个走私罪打击的是双向行为,有三个走私罪是例外:两个只打击出口不打 击进口(走私文物和贵重金属),有一个只打击进境不打击出境(走私废物)。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的是走私前面九种犯罪中的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物品。 如果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的,构成和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4、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 151 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走私的特殊行为方式
1、变相走私(不是发生在出入境的过程中)
(1)未经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免税物品在境内销售。
2、间接走私(法律拟制)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物品或者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 他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国家限制 进口的货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走私罪的认定
1、走私者主观上具有走私故意,但对走私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罪的成立,根据 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2、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时,隐匿违禁物品的,构成数罪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实行 数罪并罚。
3、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以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关税的,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 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主体: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一是必须利用职务之便;二是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是必须为他人 谋取利益,最低限度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别:
(1)主体方面: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包含了
(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模式:受贿罪有三种行为模式,第一种索贿,第二种被动收受,第三种是斡 旋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有两种行为模式,即索贿和被动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只要索贿就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被动收受他人财物,还需要为他人谋 利益才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索贿和被动行为模式下,都需要为他人谋取利 益,才构成此罪。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受骗罪
1、行为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行为内容是在签订、履行合同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受到 严重损害。如果不是被诈骗,只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国
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不成立本罪。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1、行为对象和法益:伪造货币罪的保护的法益既有货币的公共信用,又有国家的货币 发行权。“货币”指人民币和可以在国内流通或者兑换的境外国货币。
2、行为:“伪造”,包括一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制造货币 版样也属于伪造货币。
判断下列是否属于伪造货币罪的内容:
(1)伪造无真币对应货币;(2)故意伪造“错版”人民币的;(3)用同样金属制造同 样货币;(4)伪造货币纯粹欣赏。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是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纳入流通或
者兑换领域。既包括纳入合法的流通、兑换领域,如买卖货物、交罚款、交学费等,也可以 是纳入非法的流通、兑换领域。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众”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对于非法吸收某一单位内部成员存款 的行为应考虑多种因素,如单位成员的数量、吸收方式等,来判断是否面向多数人或特定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仅仅是非法的资金融通,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指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
以为真的假金融票证。变造,指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改变数额、日 期或者其他内容。对与信用卡,单纯的变造难以产生诈骗的效果,当对真卡的改变达到诈骗 效果时,这种所谓的“变造”,除只保留有信用卡的外形以外,其信用卡的内容与银行发行 的真实信用卡已经没有多少相同之处,其实质已是伪造的信用卡。所以刑法只规定了对伪造 信用卡的,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
(五)洗钱罪
1、主体:上游犯罪以外的人。
2、对象:毒品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各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各种走私犯罪)、贪 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刑法》分则第三 章第五节规定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犯罪)的所得及其 产生的收益。
3、行为:(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通过 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6)通过与商场、 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的;(7)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8)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的;(9)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10)协助将犯 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4、主观方面: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具有掩饰、 隐瞒其来源与性质的目的。行为人将刑法第 191 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误认为刑法第 191 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 “明知” 的认定。
5、罪数: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 312 条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 191 条洗钱罪或者第 349 条窝藏、转移、 隐瞒毒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金融诈骗罪
本类罪与诈骗罪的关系: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金融诈骗罪有 八个罪,起刑点数额最低 5000 元,最高 1 万元,而诈骗罪以 2000 元为起点。当行为人的诈 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向公众募集资金。集资行为必须面向多数人或者不特
定人,否则可能构成诈骗罪。集资仅限于募集资金,不包括募集其他财物。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集资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
就是不法所有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并没有非法占有,也就是不还款的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以单位为主体诈骗贷款的,
按照合同诈骗罪来处理。行为人所采取的欺诈方法包括:(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 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 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使用上述方法之一骗 取贷款的,即可成立本罪。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在贷款时采取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在合 法取得贷款后,不愿还款而采取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的,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只能按照民 事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金融机构免除债务的,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 型利益)。
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
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不包含使用作废的,或者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 以伪造的银行存单作质押,骗取银行贷款的,成立金融票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想
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四)信用卡诈骗罪
1、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
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含借记卡,如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 不要求一定具备透支功能。
2、“使用”、“冒用”必须是依照信用卡的通常功能予以利用的行为。信用卡的通常功 能包括取现、转帐、消费和透支。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质押骗取钱财的,构成诈 骗罪。
原则上在机器(ATM 机)上使用的,构成盗窃罪。只有在银行或者特约商户(POS 机)使用 时,才是信用卡诈骗罪。但最高检司法解释却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在 ATM 机上使用的也 定信用卡诈骗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他人信用卡需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拿的是他人伪造的 信用卡,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如果是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但却处分了他人财产的, 应定侵占罪。
4、骗得、夺得、侵占、拾得他人信用卡而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抢夺、诈骗、捡拾、侵占他人信用卡,本身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在使用他人信用卡
的时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 264 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数 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这里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 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在 ATM 机上使用);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目前还难以成立盗窃罪。
6、抢劫信用卡的,如果行为本身达到了抢劫罪的危害程度,构成抢劫罪。当场使用信 用卡的,只评价为抢劫罪一罪。如果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以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并罚。
7、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由于银行事前有了概括的财产处分的意思, 所以无论在机器上还是在银行使用,都只定信用卡诈骗罪。
8、恶意透支:
(1)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 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签订领取信用卡的合同时,就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则无论在银行还是在 ATM 机上恶意透支,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领 取信用卡后,偶尔起犯意,在 ATM 机上恶意透支的,成立盗窃罪。
(2)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持卡者。
(五)保险诈骗罪(第 198 条)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1、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行为:(1)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2)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 已收税款;(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3、处理:(1)连续行为:对多次实施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2) 行为人有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 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 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仍然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
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成立偷税罪。对于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 款部分,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一般认为这种情形属想像竞 合犯,但却并罚,故是立法上的特例。
(三)发票犯罪
1、犯罪对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刑法规定的“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其他发票。
2、犯罪行为:虚开、伪造、出售、购买。
3、罪数: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用于偷逃税款,构成偷税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属 于牵连犯,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和出售发票的犯罪吸收购买发票的犯罪。
4、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行为,定盗窃罪或诈骗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1、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以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品分类为标准。“相同”的认定,则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 是注册商标为标准,包括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商标,以及虽然与他人注册商标不一致, 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
2、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与假冒注册 商标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应从一重处理。
(二)侵犯著作权罪
1、刑法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 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指没有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超出 了许可的范围,复制发行他人的作品,包括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2)出版他人享 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录 音录像制作者,指首次制作者(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美术作品,指 绘画、书法、雕塑等艺术作品。此行为本身并不侵犯被假冒者的著作权,而是侵犯了他人的 姓名权和购买者的财产权,更接近诈骗罪。虽然如此,立法者认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 的美术作品首先侵犯了书画市场的交易秩序,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处理。
2、此罪主观上是故意,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出于教学、研究等非营利目的复制他人作 品的,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复制 品数量 500 张(份)以上的,构成此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1、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行为内容包括以下类型: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 业秘密的;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 的他人商业秘密的;第四,明知或者应知前述第一至第三种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 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此处的“应知”,并不意味着此罪的主观方面有过失,而是只推定行为
人已经知道。
扰乱市场秩序
(一)合同诈骗罪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为标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 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的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 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非法经营罪
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内容不断进行具体化,到目前下列行为被认定
为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以卖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成立本罪;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 营电信业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 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 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 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 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三)强迫交易罪
本罪的重点是如何与抢劫罪区分。本罪的法益主要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而
抢劫罪的法益是财产与人身权利。首先,由于本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经营 或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换言之,主体是否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是否以商业盈利 为生,影响着强迫交易罪成立与否的判断。其次,本罪的暴力、胁迫的内容与程度应当低于
抢劫罪。即暴力的内容不得超过轻伤程度(否则与故意伤害罪不协调),暴力、胁迫的程度 不得达到抢劫与敲诈勒索的程度。最后,本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 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也只能略高于公开价格。如果以暴力、胁 迫为手段,以商品交易为借口侵犯财产的,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等。
题目演练:
1、2004 年 2 月 22 日 22 时许,张某乘其同事王某不备,从其包内窃得一张银行借记卡 及身份证,卡上存有人民币 7000 元。回家以后,张某告诉其丈夫路某,称其捡到一张银行 借记卡及身份证。第二天,路某与张某共同在自动取款机上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取款密码, 并共同取出人民币 5000 元。
2、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故意伪造(或者变造)“错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B.将报纸等夹在假币中间冒充假币出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
C.通过 ATM 机将假币存入银行,然后从 ATM 机中取出真币的,成立诈骗罪
D.使用变造的货币,成立使用假币罪
3、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画,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 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A.按诈骗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 B.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C.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D.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4、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 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 财务室领取 20 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5、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 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 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成份,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侵害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1、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内容
故意杀人罪,是指一般主体以无限定的行为非法提前了他人的死亡时间。
行为对象为“他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内容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可以
是物理的方式,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
2、自杀关联行为的定性
(1)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
教唆自杀:被害人原无自杀之意,经行为人诱发使其萌生自杀之意而自杀。
因为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所以教唆或者帮助者也难以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教唆者的欺
骗或者强迫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教唆者的欺骗或者强迫产生了间 接正犯的效果,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帮助自杀:被害人已有自杀意思,行为人仅从旁予以精神上的助力坚定其自杀意图, 或给予物质上的助力。
帮助他人自杀,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的帮助犯。与教唆自杀的情况一样,如果帮助行 为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则按照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处理,否则无罪。
(2)得被害人承诺而杀之,此种情形下,承诺无效。
(3)相约自杀:相约自杀,指出于自杀真意,各自实施自杀行为。此时不承担刑事 责任。
(二)遗弃罪
1、遗弃罪的基本内容 客观要件表现为,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
拒绝扶养。有救助义务和救助能力,而不救助无自救能力的人。义务来源并不限于亲属法的 规定,还包括基于职业、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如孤儿院对孤儿的抚养义务、养 老院对老人的抚养义务等。对严重的醉酒者、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人,也属于应被救助 的对象。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恶劣。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 力的人的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并希望或者放任危险状态的发生。
2、遗弃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遗弃罪保护的是生命法益,故意杀人罪保护的也是生命法益,前者是行为犯,后者是
结果犯。遗弃罪处罚的是遗弃方式这种危险行为,这种危险行为有可能导致对方死亡,也有 可能导致对方生存环境恶劣直至死亡,是制造一种风险。
遗弃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本质区别,在客观上表现为生命所面临的威胁是否紧迫, 生命权对于作为行为的依赖程度的强弱,也就是说生命能否得以存续,如果依赖程度强的话, 就会出现直接侵犯生命权的威胁,那就是故意杀人罪;如果依赖程度很弱的话,那仅仅是离 死亡远远的一个威胁,此时就是遗弃罪。
(三)故意伤害罪
1、客观方面
行为对象是他人,自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毁坏尸体和伤害胎儿,也不成立故意伤害
罪。伤害行为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方式,如通过性方式使他人感染疾病,或者恐吓他人致使精神失常。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包含 轻伤害、重伤害和死亡(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轻微伤不属于此罪的评价内容。
2、主观方面
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并且有希望或者放
任的态度。如果仅具有殴打的意图,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 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如果轻微殴打导致他人死亡的,也不能成立故意杀 人罪,而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行为人已有伤害故意,则无论结果是轻伤还是重伤,都属于行为人故意的范畴之 内。所以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没有明确的认识,按 照结果来认定。造成轻伤的,按照轻伤的结果处理;构成重伤的,按照重伤的结果处理。
3、结果加重犯
(1)按照结果加重犯的理论,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最少有过 失,具体到故意伤害罪,则只能是过失。在对死亡结果是故意的情况下,应直接按照故意杀 人罪处理;在对死亡结果没有认识可能性的情况下,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仅对伤害结果承 担责任。
(2)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如行为人明知打 击甲会同时伤害乙,最终导致乙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打击 A 的时 候由于打击错误而打击 B 并致其死亡,也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3)故意伤害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过失致死的加重结果同样承担共犯责任。
(四)聚众斗殴罪
1、基本内容
本罪为必要的共犯。(1)“聚众”:是一个双方的行为,所以参与者为多人,但不要求
双方都在三人以上。但是一方为一人,对方为多人的,宜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斗殴”: 斗殴是一个较轻的攻击行为。
2、法律拟制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转化为故
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首要分子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对本方成员的重伤、死亡也承担责任, 也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二、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强奸罪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
2、犯罪对象:妇女和幼女。妇女和幼女的界限在刑法上是以 14 周岁为限。
3、行为方式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 他手段”指与前手段具有同样的强制性质的手段。
暴力、胁迫、其他手段必须直接针对被害妇女。如果暴力还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 的第三者的,构成独立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4、犯罪主体
男人、女人都可以构成此罪。中国刑法目前认为丈夫不构成此罪的单独实行犯,但可
以构成共犯和间接正犯。
5、法定刑升格条件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范围比较广,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是指 3 人以上,包含 3 人在内。而且对于前后的 强奸行为间隔没有时间限制。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情节加重犯,有两个情节:第一个情节是“公共 场所”,第二个情节是“当众”。两个情节缺一不可。
(4)“二人以上轮奸的”:要求二人以上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客观上轮流奸淫妇女,与 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无关。
(5)“致使被害人受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结果加重犯,要求强奸行 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包含间接的因果关系。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
丈夫也可以成为此罪主体。此罪与强奸罪的不同,对于强奸罪而言,已满 14 周岁的非
丈夫男子和女子都可以构成此罪;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言,无论男子、女子都可以 构成此罪,但不满 16 周岁的是不可以构成此罪的。丈夫不能构成针对妻子的强奸罪单独犯, 但丈夫对妻子却可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犯罪,当然前提是丈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妻 子的性羞耻心理,如公然强奸妻子等。
2、行为内容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猥亵”是指在主观上为了满足行为人的性欲,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的行为。猥 亵和侮辱是没有本质区别的,都指侵犯女子的性羞耻心理的行为。和侮辱罪是相区别,侮辱 罪侵犯的是名誉权,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是性羞耻心理,二者之间存在发生想象 竞合的可能。
“强制”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强奸罪的手段相当。 利用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情况实施强制猥亵的,属于“其他手段”,也按照此罪来处理。
3、行为对象是妇女
如果强制猥亵男子,不构成此罪,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儿童的,构成猥
亵儿童罪。
4、致人死亡的,成立想象竞合犯
三、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1、行为对象为他人
“他人”的范围没有限定,但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并且认识到自己被 剥夺自由的事实。行动自由又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第一,他人想动,不让他动。第二,他人 不想动,非让他动。
2、行为方式包括有形的方式、无形的方式
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有形的方式,也有无形的方式,既有作为的方式,也
有不作为的方式。有形的方式,指外部的一个有形暴力,绳索、拳头、棍棒都是有形的暴力。 无形的暴力是,如将女性被害人的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而不敢离开,或者通过恫吓让被 害人不敢离开特定的区域。也可以采取欺骗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的行动自由。
3、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1)结果加重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实施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致人重伤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此处的“致人重 伤、死亡”必须是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包含故意。如果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直 接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法律拟制(转化犯)
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234 条故意伤
害罪、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此处的“致人”和前面“结果加重犯”中致人 重伤中的“致人”不同,前面的“致人”只包含过失,而此处的致人既包含过失,也包含故 意。此处“使用暴力”指的是实施了超出非法拘禁必要的暴力。
4、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绑架罪具有非法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目的,非法拘禁罪没有
此目的。在为索取债物而扣押他人的情况下,刑法做出了特别规定,即债权人(以及为了债 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与其关系密切 的亲属)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二)绑架罪
1、绑架罪的构成
绑架行为是将被害人强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对于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被
害人,采取偷盗等方式使其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的,也成立绑架罪。如以勒 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主观上行为人对于侵害他人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的结果,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并且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 这一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 不具备这一意思,在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索要财物的, 或者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抢劫罪。绑架罪是法定目的犯,要 求行为人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控制他人后,没有任何具体 的目的,则可能视情节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2、对绑架罪中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限于绑架行为过失致人死亡, 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如甲为勒索财物绑架乙,在看守乙时, 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导致火灾,乙被烧死。甲的行为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应该成立绑架罪 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失火罪),实行数罪并罚。
(2)“杀害被绑架人”指绑架后故意杀人。此处属于普通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 性规定,类似日本刑法中的结合犯。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拐卖已满 14 周岁的男子的,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 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处理。出卖不满 14 周岁的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身价 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
2、行为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此罪是行为犯,只 要有行为之一就构成此罪的既遂,不需要把这个被害人卖出去才是既遂。如拐骗行为、行为、为了卖而买的行为等,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就构成此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 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由于是选择性罪名,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侵犯的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犯罪,如果得到被害妇女的承诺,就阻却行为 的违法性,不构成犯罪。出卖儿童的,即使是征求了儿童的同意也是没有意义的,儿童的承 诺是无效的。
4、本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以出卖被害人为目的。出卖目的不等 于营利目的,为了报复他人而贩卖妇女、儿童的,也成立本罪。
5、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是此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这里的“造成”指的是拐卖行为过失造成被拐 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 如果故意伤害妇女、儿童的,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6、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既包含国外,也包含港澳台。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行为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对方不是被拐卖的,则收买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收买的基本特征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因此不同于收养。
2、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以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如果剥夺其人 身自由的,成立非法拘禁罪;如果对其故意伤害的,成立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侮辱的,成 立侮辱罪;诸如此类的行为构成相应的犯罪后,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 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是“可以” 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应当”,“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意味着也可以追究。“刑事 责任”指的是收买行为的刑事责任。如甲买了一个女子以后,对其实施了非法拘禁、侮辱、 伤害、强奸行为后,放走该女子,在这种情况下也被认为是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刑法仅 仅是对收买的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的行为仍然要实施数罪并罚。
(五)诬告陷害罪
1、行为对象是他人,所以虚告自己(自我诬告)犯罪不构成此罪,同样诬告的对象必 须是具体的人,而不能是虚无的人。诬告单位犯罪的,由于对单位犯罪的处理中也有自然人 承担刑事责任的部分,所以也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不满 14 周岁的,由于不可能受到 刑事追究,因而不成立此罪。
2、行为既可以是自发诬告,也可以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当然此时也 有可能成立伪证罪。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法定的目的犯,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刑事追 究包括刑事侦查、审判以及承担刑事责任。
(六)拐骗儿童罪
本罪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因此,监护人也可以成立本罪的共犯。
拐骗儿童罪虽然用了拐骗这个词,但它包含了拐、骗、盗,还包含了抢劫儿童的情况。
题目练习:
1.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 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 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 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 3 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2.2003 年 5 月 14 日晚,李某(作案时年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同本村张某、谢 某(作案时二人均未满 14 周岁),在某村赵某租住的房屋内碰到了在此玩耍的被害人杨某
(女,未满 14 周岁)。李某伙同张某、谢某对杨某实施强奸,其中两人按住杨某的胳膊, 每人先后强行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对李某是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3.被告人甲找乙索要欠款未成,遂到乙的弟弟丙家,将丙 4 岁的儿子哄骗至某山区的 姐姐家,后打电话给丙,让其带 5 万元现金该县火车站某桥头赎人,否则便将小孩推推至桥
下,并威胁不准报警。根据司法解释,是否构成绑架罪?
4.犯罪嫌疑人李某,因赌博欠下高利贷,为还此款,李某便以绑架女儿静静的方式, 向其妻王某勒索钱财3万元。2001 年 10 月 15 日,李某找到另一犯罪嫌疑人刘某,共同策 划了绑架过程。次日下午6点左右,李某将静静从岳母家抱出,转移至其情妇处,在遭遇公 安机关盘问的情形之下,又将女儿转移至其情妇老家。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
5.甲假装与乙女商量,以出卖乙为名骗取丙的财物,乙同意,并约定丙买下乙后,甲 于夜晚将乙救出。但甲实际上真的打算将乙出卖,得到丙交付的财物后没有按约定救出乙。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丙的行为是否构成收卖被拐卖的妇女罪?
6.甲驾车过失撞倒他人后,在旁人的要求下,拦一辆出租车,请求出租车司机乙协助 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去医院途中,甲谎称买烟送给医生而乘机逃走。乙见甲逃走,在行
驶的途中将被害人拖下出租车,没有送往医院,被害人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7、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为向乙索要高利贷,就将乙非法拘禁在某空房内,向乙的妻子索要债务,并声称 如果不还钱,就将乙杀害。甲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B、甲女同意和与乙男发生性关系,但以适用安全套为前提,乙男采取暴力、胁迫手段 不使用安全套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乙男成立强奸罪
C、马某为勒索财物将郭某绑架后,由于郭某的家人在接到勒索电话后报警,马某准备
杀害郭某。马某用绳子将郭某勒死后,将郭某扔在野外。但实际上郭某没有被勒死,经抢救 后没有生命危险。对马某行为的量刑应适用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女考生要求考官照顾时,考官说:“如果不和我发生关系,就不给你及格。”考官可 以构成强奸罪
一、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
(一)所有权
(二)合法占有权
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合法的占有权是刑法侵犯财产
权客体的核心之所在。绝大多数的财产犯罪都和“占有”有关系。占有是指人对物的一种现 实的拥有和控制。
合法占有权与所有权并列都被刑法所保护,当合法占有权和所有权发生冲突的时候, 合法占有权是优先于所有权的。
(三)非法占有利益
非法占有利益,指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当这种占有没有与所有
权人或者本权者合理对抗的理由时,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 益。
二、行为对象
(一)财物
财物,指具有价值和管理可能性的物品。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下列财物:(1)有 体物和无体物;(2)有价值之物和仅具有“主观价值”之物;(3)动产和不动产;(4)违禁 品;(5)葬祭物;(6)人的身体分离物;(7)债权凭证:债权凭证本身作为有体物(纸张、 卡),具有财物属性,但其作为物的价值是低廉的,并不值得刑法保护。债权凭证的价值体 现在记录在其上面的债权上。如果债权凭证的丧失就意味着该凭证记载的财产丧失的,则该 凭证应该按照财物予以保护,而不是财产性利益,如国库券。反之,债权凭证的丧失,并不 意味着财产的丧失,则不按照财物予以保护,如盗窃信用卡本身,并不构成盗窃罪,只有使 用信用卡的行为才侵犯到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权。
(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指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或者使他人免
除自己的债务。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犯罪
一、抢劫罪
1.行为结构说的整体理解
行为人运用强制的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此种状况来进行
对持有的破坏,建立新的持有关系。也就是依照行为人的想象,此种强制方法是用来破坏持 有的手段。
2、强制行为
(1)对人直接暴力: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 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2)对物强制但能够对人产生间接效果:例如,将被害人锁在屋内;破坏财物使被害 人恐惧而不敢抗拒。但如果被害人虽然被锁在屋内,但是睡着进而,行为人不能构成抢劫, 只能构成盗窃。
(3)胁迫:无形强制力。以对人的生命或者身体造成危险为内容,具有当场实现暴力 的意思。
(4)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即与暴力、与胁 迫相类似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如迷倒、麻翻,也包含用灌醉的方式。
3、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暴力和胁迫要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而被害人的反抗能力是不一样的,
所以此处的“被害人”是一般人。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胆小如鼠的时候,采取轻微 暴力在客观上压制了被害人反抗的,也成立抢劫罪。
4、获得他人持有之财物或者财产上的不法利益
第一,获得方式包括犯罪人自己去拿以及被害人自己交付。第二,获得对象包括不法
利益,如逼被害人写下借据,也是按照抢劫罪来处理的。第三,行为人必须是直接获益。间 接获益不包含在内,如逼他人卖艺,从中售票得利的,是不能按照抢劫罪来处理的。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
1、“入户抢劫”
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
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 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要求具有目的性,指的是为了抢劫而进入。“入”指的是两个方面:第一,身 体进入户内。第二,暴力发生在户内。“户”是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家庭住所,所以抢劫大学 生宿舍、旅馆、临时工棚的是普通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
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 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本身也表明了它是不特定的人可以使用。其中的出租车只包含大中型出 租车,不包含小型出租车。
交通工具必须是机动的,必须是机械力,不包含是自然力,所以抢劫人力车的不能认 定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无机动装置的帆船的也不能认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 劫。
此项的核心是暴力作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与公共安全无关。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指的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
证券和客户资金等,不包含银行的普通财物。抢劫银行也包含了抢劫运钞车,具体指的是抢 劫运钞车里面的钱,如果只抢车,只能成立普通抢劫。
4、“持枪抢劫”
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
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持”指的是使用、展示枪支。 如果行为人既不使用枪支,也不向被害人显示枪支,不能成立持枪抢劫。 “枪”是指真枪, 不包含假枪在内。拿着仿真枪去抢劫的,只成立普通抢劫,而不得被认为是持枪抢劫。
5、“多次抢劫或者是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指的是抢劫 3 次以上。对于“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 为均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 客观地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 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 楼中发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6、“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既包含故意,也包含过失。但抢劫行为与
死亡或重伤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7、“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此处注意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即行为人在抢劫的时候就应该知道自己抢劫的是军用
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或者明知里面可能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认识到,以为抢劫的是普通财物,抢来了以后才发现是军用物资, 只能按照普通抢劫罪来当上述数个法定刑升格条件同时符合时,属于法条竞合,择一重适用即可。
(三)抢劫罪既遂的认定
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理应理解为以行为人控制被害人财产作为既遂标准。但
是司法实践中以行为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害或者抢走财物为既遂,即抢劫罪有两个既遂标准。 认为抢劫罪侵犯了两个客体:第一,人身权。第二,财产权。这两个权利有一个被侵犯就构成 抢劫罪既遂。
(四)法律拟制——转化型抢劫罪
1、事后抢劫
根据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刑法理 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准抢劫。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指的是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 与行为(实行行为)。
第一,在盗窃的预备阶段被发现,为脱逃而实施暴力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第二,明 显的小偷小摸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抢劫,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2)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毁灭 罪证需要注意,是为了前罪的罪证的湮灭,当然指的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罪证湮灭。如 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 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是转化犯。
(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
第一,当场:场所密接性、时间密接性。尚在他人追击中属于“当场”,但是中途偶遇
不是“当场”。第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与抢劫罪的程度相当,即足以压制被害人反 抗。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才能按照抢劫罪来处理,如果是迷倒麻翻,就不可以 转化。第三,施暴对象包含行为人主观想象上的物的持有者或者为了保护持有的第三人。如 误以为同伙是追踪之人而施暴,也转化为抢劫罪。
2、“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 和用法上的凶器。何时将具有杀伤力的普通物品认定为凶器,是一个需要深入分析的问题。 如果物品是一般人生活中经常携带的,并且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则不应认定为 凶器。如眼镜腿可以用来行凶,但是戴着眼镜抢夺,并不是抢劫罪。
(2)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 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行为人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否 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3)需要行为人有使用凶器的意识。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 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 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 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 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
(4)当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在抗拒抓捕时又使用凶器造成他人伤害的,只适用《刑 法》第 267 条第 2 款,不再适用《刑法》第 269 条。
二、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的方式迫使对方基于有瑕疵的
意思表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上的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 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 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
行为人恐吓的内容一般是非法的,如果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则具有正当性。但如果以 揭发对方与自己无关的犯罪为由索要钱财的,也成立本罪。
(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时,如果在谎言中行为人自己冒充“恶
害”发出方,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恶害”为由骗取钱 财的,成立诈骗罪。
题目练习:
1《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做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 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 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 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 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2、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为了取得乙的戒指而杀害乙,在摘取戒指时发现了钱包,一并取走。甲成立抢劫 罪和侵占罪
B、甲为了取得乙的戒指而杀害乙,在取得戒指一周后,为了湮灭尸体来到杀人现场, 发现了钱包而取走。甲成立抢劫罪和侵占罪
C、甲对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在逃走的途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丙,遂将其杀害, 对甲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甲乙二人实施共同抢劫丙的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互相残杀,导致都受重伤,两 人成立抢劫致人重伤
3、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 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 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
罪
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 10 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 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 10 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 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 10 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 10 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 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4、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 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 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 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一、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 为。
1、盗窃对象
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也构成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 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盗窃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手段
窃取行为是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3、盗窃目的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即按照经济用途而利用、处分财物的意思。
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4、“使用型”盗窃罪
以非法使用为目的,未经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许可窃取他人财物,用后随意丢弃或者归
还时已丧失特定价值的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如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 以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随意抛弃并造成丢失的,就按盗窃罪处理。
(二)盗窃罪的认定数额计算
1、物品
以物品实际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如果销赃数额超过实际价值的,以销赃数额计算。
2、权利凭证
如果权利凭证的票面金额确定,并且能够即时兑现,以票面金额和可得利息计算盗窃
数额;如盗窃汇票、股票、支票,只要上面的票面数额确定,能够及时兑现,则票面上写多 少钱,盗窃的数额就是多大。其他凭证主要指存折和汇款单。按照司法解释,如果盗窃的银 行存折的票面金额确定,并且能够及时兑现,盗窃数额按票面金额来确定。如果不能及时兑 现,而是通过欺骗银行职员才能兑现的,按诈骗罪来处理。
3、信用卡、发票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按照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实际消费金额。
盗窃发票也可以构成盗窃罪,数额以发票数计算,如盗窃 25 张发票,属于数额较大,构成 盗窃罪。
(三)盗窃罪的着手和既遂标准
1、着手
只有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才是盗窃罪的着手。在扒窃时,
应以行为人的手或者作案工具接触到被害人实际上装有钱包或者现金的口袋外侧为着手;对 于侵入无人看守的仓库或者无人的住户房屋时,开始侵入时即为着手;如果建筑里面有人, 则从进入建筑,物色财物时为着手。
2、既遂
只有当犯罪人控制财物时,才是盗窃罪的既遂,此所谓控制说。但当被害人丧失对物 的支配时,就应该认为犯罪人已经控制。
二、诈骗罪
1、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
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获得财物,受骗人处分财物意图达到的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
2、诈骗罪的对象
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利益。
3、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诈骗罪的行为是欺骗。欺骗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言语欺骗,也可以是文字、图
像欺骗;可以是明示的举动欺骗,也可以是默示的举动欺骗。欺骗行为本身可以是作为,也 可以是不作为。但是不作为的诈骗成立,以行为人负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
4、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1)诈骗罪中必须有合适的受骗人 欺骗行为的受骗者必须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的人,所以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没
有处分财产权限)或者机器(不可能存在错误认识)的,不能成立诈骗罪,成立盗窃罪。
(2)欺骗行为使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后处分财产
如果受骗者不是因为受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成立诈骗罪。
处分财产指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取得)。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 付、免除债务、设立债权等。处分分为现实上的所有权转移和占有权的完全转移。
(3)受骗人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
即认识到自己已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是不要求对于财物的价值
和数量有完全的认识。
5、三角诈骗
通常的诈骗行为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被害人与被骗人是同一人。如果受害人与受骗
人并不是同一人,此时的诈骗罪就被称为“三角诈骗”。三角诈骗的受骗人仍然需要是具有 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否则行为人不能成立诈骗罪, 而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判断受骗人的处分权限和处分地位,需要考察各种因素:(1)受 骗人是否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2)受骗人是否属于受害人阵营;受骗者属于受害一 方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受骗人属于骗子一方的,行为人成立盗窃罪。(3)受骗人是否是 财产的占有者或者辅助占有者。这种权限或者地位不仅包括法律上的权限和地位,还包括事 实上的权限和地位。
题目练习:
1、罪犯 A 在超市乘营业员不注意之机,打开不同价位白酒的外包装,置换商品,将 5 瓶价值高昂的“五粮液”酒放入价格相对较低的“朗酒”包装盒中,在超市交款台交少量现 金给收银员 B,骗得价值较高的财物的,是否成立诈骗罪?
2、A 将被害人约至餐厅吃饭,声称需要借打被害人手机。被害人将手机递给 A 后,行 为人假装拨打电话,谎称信号不好,一边“通话”,一边往餐厅外走,然后趁机逃走。A 是 否构成诈骗罪?
3、宠物医院院长甲发现乙喂养的名犬在草地上晒太阳,就欺骗自己医院的护工丙说:
“乙甲就给我说他的狗要打预防针,你去草地上把它抱来。”丙即按甲的要求行事,甲当日 将该犬高价卖给他人。甲是否能够成立诈骗罪?
4、丙在某商场购物时,偷偷地从一箱方便面取出几袋方便面,并将一个照相机放在方
便面箱子里,然后拿着方便面箱子付款,店员没有发现方便面箱子里的照相机,只收取一箱 方便面的货款。
5、丁发现被害人的一本名为《诈骗罪探究》的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便声称借该书 阅读,被害人在没有意识到书中夹有贵重邮票的情况下,将书借给丁。丁将其中的邮票据为 已有后,将书还给被害人。
6、甲女受某酒吧之托,与男子在网上聊天,约至某酒吧见面,期间高消费并由男子买 单。某女是否构成诈骗罪?
7、某乙受雇作为保姆为他人照看一三岁小孩,其趁主人上班之时,诱骗小孩至天桥, 将小孩打扮为乞儿,向路人乞讨,并将小孩乞讨所得收归己有。某乙构成何罪?
第三节 侵占型、毁坏型财产犯罪
一、侵占罪
(一)侵占罪概述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
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的对象:(1)保管物,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对他人财物具有支配力;(2)遗忘物,即
遗失物;(3)埋藏物,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者应由国家所有的物。
(二)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本质区别是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 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具体来说:
1、利用住宅、机动车等对财物进行的支配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又如,即使房屋主人出 差后,由他人看守房屋,但房屋内的财物仍然由房屋主人占有,而非由看守人占有;看守人 充其量是占有辅助者。
2、生活习惯上的支配
虽然财物处于他人事实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
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
有。现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在马路上停放的车辆由车主或 停车人占有。
3、对动物的占有取决于动物的习性
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其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
有。
4、占有发生转移时,原占有者须丧失占有
例如,旅馆房间里的睡衣、拖鞋等,由旅馆主人占有;即使行为人将睡衣穿在身上,
该睡衣也由旅馆主人占有,而不是由行为人占有。同样,商店里的衣服,顾客在试穿时,也 由店主或店员占有,而不是由顾客占有。又如,乙提着自己的包去甲家做客时,应当认定该 包由乙占有,而不是甲占有。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衣柜里的 财物的,应认为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甲占有,而非乙占有。
5、共同管理财物的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
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 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 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 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表现为毁弃、损坏、使财物丧失本来效用的行为。“毁弃”,如 将他人的一幅名画撕毁后抛弃。“损坏”是破坏财物的使用机能,如将手机放在水里使其短 路。“导致财物丧失本来的效用”,范围很广,一切使财物丧失本来效用的行为都包含在内, 并不限于财物本身受到物理损伤。
题目练习:
1、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 2 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 12 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 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诈骗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2、甲在 8 楼阳台上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价值 3 万元)甩到了楼下。甲立即让儿子 在楼上盯着,自己跑下楼去拣镯子。路过此处的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
遗失的,在甲到来之前捡起镯子迅速逃离现场。甲经多方询查后找到乙,但乙否认捡到金镯 子。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夺罪 D.不构成犯罪
3、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 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 7,000 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 构成何罪?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1、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含国家的事业单位的 工作人员,但包括依法执行行政职务中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包含居住在中国的外国公务员、 部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就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行为内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此处的“合法”,不仅指 实质上合法,而且形式上合法。对违法行为予以阻碍的,不成立本罪。成立普通的妨害公务 罪,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但不要求客观上已经产生了阻碍的效果。 对于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的 方法,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3、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而故意阻碍。如果
行为人误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执行职务行为是非法的,而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阻 碍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缺乏妨害公务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4、妨害公务罪的罪数
妨害公务的行为,如果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或者结果,成立牵连犯,原则上应从一重
罪论处。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处理。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下列属于有明文规 定的情况:
(1)妨害公务罪与走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罪实施数罪并罚;(2)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 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妨害公务的,妨害公务行为成为上述犯罪的加重处罚的条件。
(二)招摇撞骗罪(第 279 条)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行为对象是公文、证件和印章。
公文,必须具有表达意识或观念的内容。如果仅仅伪造的是公文格式、排头、结尾,这个时 候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印章,包括印形(图章)与印影(图章加印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 的形象)。行为是实施伪造、变造、买卖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有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界定有四个标准:(1)组
织性: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性: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 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犯罪性: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控制性: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 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 并罚。
(五)聚众淫乱罪(第 301 条)
(六)赌博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赌博是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与
博戏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行为所获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不包括在赌场从事 接待等服务业务。属于刑法中的常业犯。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有营利的目的,不以营 利为目的的赌博不构成犯罪。
中国人在境外开设赌场,如果是在我国领域外周边,以吸引我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 则依照我国刑法应该予以追究。
设置圈套引诱他人赌博,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钱财的,由于胜负不取决于偶然,不符合 赌博的特
(二)窝藏、包庇罪
1、行为对象是“犯罪的人”,既包括实际犯罪的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而追究的人。但是根据刑法第 362 条的特别规定,也有对非犯罪对象构成本罪的 情况: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 时,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也以本罪论处。
2、行为内容为窝藏和包庇。为犯罪人化装,为他指路,为他提供住所或者提供财产都 属于窝藏。此处的帮助不是共犯意义上的帮助,即使犯罪人没有打算逃匿,但行为人将犯罪 人灌醉后送往外地的,也属于“帮助其逃匿”。包庇只有一种情况,就是作假证明,掩盖罪 证,包括冒充犯罪的人。
3、此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 349 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 法》第 294 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 417 条)之间是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 系,优先适用特殊法。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行为对象是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以及犯罪所取得的收益。犯罪所得,是指犯 罪所得的赃物,也就是通过犯罪所获得的财物。犯罪工具不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收益, 是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
2、此罪与共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在本犯既遂前故意参与,如果在本犯前故意参与 的,应认定为本犯的共同犯罪。如甲得知乙受委托占有丙的财物,乙与甲共谋将该财物出卖 给他人的,二人构成侵占罪的共犯。在本犯既遂后参与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如果乙不法处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甲在明知的情况下购买的,则不成立共 犯,成立赃物犯罪。
3、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四)脱逃罪
1、行为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的人被错判或者错抓的, 如果完全是因为司法机关的错误,则其逃脱行为不应构成脱逃罪;如果司法机关在关押的当 时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实体条件,就属于依法关押,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使
本身确实无罪,其脱逃行为也构成脱逃罪。
2、客观行为是脱逃,即脱离监管机关的控制,逃离关押场所。脱离的方式没有限制, 可以是和平的,也可以是采取暴力胁迫的,可以是以作为的方式脱离监管,也可以是以不作 为的方式拒绝接受监管,如依法暂时离开监管场所,故意不按时返回监狱的,也成立脱逃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 318 条)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 321 条)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倒卖文物罪
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包括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
古脊椎动物化石。行为是“倒卖”,即买进后卖出的行为。所以行为人将自有文物出售的, 不成立本罪。如果是盗窃珍贵文物又出售的,该出售行为不属于本罪的倒卖,不另定倒卖珍 贵文物罪,只成立盗窃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行为对象是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墓葬,指辛亥革命
以前的墓葬和辛亥革命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包括革命烈士墓 地。行为内容为盗掘,盗指盗窃,掘指的是开挖,即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挖掘。 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过程中,同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属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故意毁 坏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以及珍贵文物的,则应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故意损坏名胜
古迹罪或者故意损毁文物罪并罚。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
“组织”,指通过集会动员、广告招募、言辞劝说、金钱引诱等方法纠集他人。犯本罪 对他人造成重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轻伤害,则仍应定本罪。组织传染病患者出 卖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并将血液或者血液制品提供他人使用的,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 伤害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
(二)医疗事故罪
1、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事诊疗护 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2、行为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健康。要正确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
(三)非法行医罪
1、行为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认定为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 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 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行为内容为从事医疗活动。此处的“医疗行为”,指必须由医生从事,否则便会有 危险的行为。行为人从事按摩、针灸等行为,不是医疗行为。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由于 此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只是针对特定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就不能危害公共
卫生制度,只有行为人将行医当作一项业务,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的故意而实施时,才能危 害公共卫生制度。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而行医。并且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免费为他人诊疗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4、由于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卫生制度,所以取得患者(被害人)的承诺,不影响此 罪的成立。
5、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 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行为对象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 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猎捕、杀害行为如果是采取爆炸、投毒、拉电网等方式,同时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犯 罪的罪名的,成立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理。
(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1、盗伐林木罪是无证(无权)砍伐林木、侵犯所有权;滥伐林木罪是虽持证但违规砍 伐、侵犯林业管理制度。
2、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 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行为对象是毒品,指国家规定进行管制的能够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 于少量的毒品也有显著的药理作用,所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行为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走私是跨越国边境的运输。贩卖指出售,包括 出于卖的目的而购买的行为。运输指转移毒品,限制在国内,而且必须是与走私、贩卖、制 造有关联的运输行为。制造指使用毒品原植物(原材料)制作成毒品,包括制取、精炼、转 化毒品等。
3、此罪是选择性罪名,针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行为的,以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处理。
4、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需要以营利 为目的。如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 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由于贩卖毒品罪不需要以 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
5、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方式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加重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6、此处适用刑法地 155 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 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也属于走私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1、行为对象是毒品。
2、行为内容为持有,即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既包括行为人自己携带、储藏毒 品,也包括行为人利用他人实现对毒品的支配,或者与他人共同支配毒品的情况。持有的毒 品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 持有毒品的,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当然内容,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也不能并罚。吸毒者非法持毒,或本人用于吸食毒品而托购、代购毒品,数量达到《刑法》
第 348 条规定的标准的,托购者和代购者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如果误将毒品当作白面而持有的, 不成立犯罪。
八、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罪
(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 358 条)
(二)嫖宿幼女罪(第 360 条第 2 款) 题目练习:
1.甲为乙之子,共同经营一餐馆。某日,公安机关以甲与乙共同犯罪为由,前往餐馆 拘留甲与乙,甲因为并未参与任何犯罪而不明真相,于是对公安人员的拘留行为实行抗拒, 导致一公安人员轻伤。甲的行为是否成立妨害公务罪?
2.甲等 10 人与 A 等 9 人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甲方的乙某被人刺中心脏而死。但 不能查明乙的死亡由谁的行为引起(甚至可能由甲方的行为造成)。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3.普通公民甲教唆辩护人乙为 A 辩护时伪造证据。乙接受教唆后在刑事诉讼中为乙伪
造证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4.刘上课时乘教师徐某不备盗窃徐放在讲台上的手机一部(3500 元)。随后刘持手机 到其同学李某家,告知盗窃手机之事并与李商量将手机卖出。当刘、李持手机在地安门一家 手机专卖店寻价时,徐某打电话询问,李将电话接通,并用新疆口音与对方说话,李谎称:
“手机是在无线局门口花 3500 元从一个妇女手中买的。”徐提出用 3500 元赎回,李、刘同 意,并约好交货地点。李某按约定到达交货地点时被警察抓获。刘、李的行为是销赃罪还是
诈骗罪?
5、下列说法哪些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A:甲伪造法院判决书上的“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骑缝章
B:乙伪造判决书复印件
C:丙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印章
D:丁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
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盗窃尸体,乙为其窝藏的,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丙分别为ABCD等人的盗窃行为窝藏赃物, ABCD等人的单独盗窃行为都未达到500元, 但是窝藏总额达到数额较大,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丁声称自己的“药品”能够治好某种疾病,以行医之名卖药,构成非法行医罪
D:戊明知 A 向 B 出售毒品,仍然应 A 的要求将毒品转交给 B,戊构成贩卖毒品罪
7、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
A.甲帮助强奸罪犯毁灭证据
B.乙(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C.丙明知实施杀
一、贪污罪
1、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上述
机关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村民委员会 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应以 贪污罪论处。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也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在主体方面,贪污罪比挪用公款罪多了“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但犯罪对
象仅限于“国有财物”。
2、行为客体是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不要求单位对财物的
占有具备合法性。
3、行为方式:
(1)利用职务之便。具体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 便条件。如果是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或者是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入某单位 等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2)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转为私人不法所有,还包括不法处分。
行为人将财物不法所有,第一种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法所有该财物,如 甲将公款存入自己的存折;第二种表现为行为人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处分了公共财物,如将
公款赠与他人。
1)侵吞,是指将自己因职务而占有、管理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此时对 犯罪手法没有限制。
2)窃取,是指当行为人和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 财物。
3)骗取,指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得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基于错误 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进而取得公私财物。如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故意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行为,属于骗取。
4)其他手段,如挪用公款潜逃,潜逃说明了行为人不想归还财物的主观方面。
4、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的,或者尚未被行为人实际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 污罪的未遂。
二、挪用公款罪
1、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但是公款不等于现金,挪用特定款物、公有国库券、金
融凭证、有价证券的,也可以成立此罪。
3、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
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
营利包括挪用公款存入银行获取利息,以及归还由于进行营利活动而所产生的欠款。
“归个人使用”包括: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第二,以 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 取个人利益的。谋取个人利益既包含事先约定的,也包含事先没有约定,但实际已获得个人
利益的情况。
4、与贪污罪的区别
下列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挪用后采用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经难以反映 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 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
5、特殊问题
(1)关于共犯问题: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 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关于数罪并罚问题: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 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如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等等,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犯处理,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三、受贿罪
1、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客体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根据此观点,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仍然依 法履行职务的,即“收礼”不“枉法”的,仍然侵犯了职务行为不可收买的法益,构成受贿 罪。贿赂内容是财物。此财物和侵犯财产罪上的财物不完全是一回事。比起侵犯财产罪中的
“财物”,受贿罪中的“财物”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一切能够折算成人民币的物或者利益 都是“财物”。如请吃饭、请打高尔夫球、安排领导的子女出国等等。但是不包括性贿赂。
3、受贿行为包括三种行为方式:索贿、被动收受、斡旋受贿。
索贿 受
收受钱财 + 为他人谋利益 贿
斡旋受贿 + 为他人谋不正当利益 罪
向他人索取贿赂时并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以构成犯罪。
在被动收受他人财物时,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犯。“为他人谋利益”,可以是行 为,也可以是承诺(明示的或者暗示的)。
斡旋受贿,是利用自己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1)“利用职务之便”即利用本人职务上的职权,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 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2)“利用职务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本人职务和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 的工作联系。3) “不正当利益”,是指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资格性利益,也包括顺序 性利益。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33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类型:
(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 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
2 .本罪的主体
( l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 2 )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如情妇(夫)、同学、老乡、战友等关系者,;
( 3 )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3 .本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者收受贿赂行为,根据共犯原理,同国家工作
人员形成共犯关系,则应当以受贿罪共犯论处。本罪的成立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关系密切者通过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贿赂但与国
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
五、行贿罪
1、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主动行贿的场合(即《 刑法》 第 389 条第 1 款),谋取不 正当利益为主观要件,即只要行为人有此目的而给予财物,就可构成行贿罪,最终是否获得 了不正当利益在所不问。在被动行贿的场合(即被索贿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是客观要件, 即只有行贿人给予财物并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罪,若虽然给予了财物,但并没 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即使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也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3、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 受财物的行为仍构成受贿罪。
4、虽然是以单位的名义、用单位的财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如果因行贿而取得的 违法所得(不正当利益)并没有归该单位所有而归个人所有的情形下,根据《刑法》第 393
1、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
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 3 万元。之后,甲伪造作 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 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2、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在该局股级干 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如果不给我 2 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乙为获得岗 位,只好送甲 2 万元。关于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B.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C.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D.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3、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 10 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 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 了钱某 10 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
C.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 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 10 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
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
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 10 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 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4、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
的女儿优先录取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 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
一、渎职罪主体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 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 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并不是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任何渎职罪的主体,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 款罪的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滥用职权罪
1、行为主体方面,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要求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超越职权、玩弄职权、任意放弃职权、不 正确履行职权;而且必须致使国家、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 会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以及公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
4、法条竞合
滥用职权罪是普通法条,《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属于特别法条,
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普通法条,又触犯特别法条时,应按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的规定, 认定为特别法条的规定。比如,林业主管部门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 的,应认定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三、玩忽职守罪(第 397 条)
四、徇私枉法罪
1、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有三种:(1)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2)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 不使他受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此处的“刑事审判活动”扩大解释到整个刑事诉讼中,并且当然包含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
3、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并处于徇私、徇情的动机。“徇情”目的性限缩为“徇私情”。
4、徇私枉法罪的罪数
根据《刑法》第 399 条第 4 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
时又构成本法第 385 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属于特别规定,特 别规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不能类比适用其他规定。
首先,若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而犯其他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其次,只有当司法工作人员先收受贿赂,然后犯徇私枉法罪的,才能择一重罪处罚;
如果是犯徇私枉法罪后收受贿赂的,应数罪并罚。 题目练习:
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 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 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 10 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 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 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犯罪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2、行为主体为军人,不仅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 文职干部、士兵,还包括具有军籍的学员,如在军事院校学习的具有军籍的学生,还包括预 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执行军事任务时也被视为“军人”。
3、客观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中有不 少犯罪对时间有明确要求,要求“战时”,我国《刑法》第 451 条对战时作了规定:本章所 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4、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战时自伤罪
1、行为主体为军人。例如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兵义务用刀自伤,其不构成 战时自伤罪。因为主体不合格,预备役人员不是军人。
2、行为内容为自伤身体,包括故意地伤害自己的身体和加重已有的伤害。特定时间是 战时。战时自伤也可以利用他人的行为。如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斗,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 方射击时,故意被别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李某成立战时自伤罪。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即逃避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 场勤务和其他作战待命任务等与作战有关的义务。如果不具备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则自伤 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战士王某战时守仓库,站岗时睡着了,结果仓库被盗,王某为了掩盖过 错,用匕首自伤身体。王某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作战的义务,而是为了掩盖罪过,因而不能 构成战时自伤罪。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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